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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商品房交付时 人手一本《保修手册》

    信息发布者:泊里镇魏家滩村
    2017-08-01 19:00:33    来源:青岛日报   转载

    青岛日报讯 住房问题关系着千家万户,房屋质量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。为促进建设单位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和责任,市城乡建设委编制了《青岛市新建住宅质量保修手册》,并于今日起正式施行。市民购买的新房如有质量问题,可以按照手册标明的方法,联系建设单位维修。

    “建筑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,由于手工操作、露天作业、生产周期长,工人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,比较容易出现质量不稳定状况。”市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表示,按照现行国家有关规定,建设单位(房地产开发企业)对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负首要责任。《青岛市新建住宅质量保修手册》将建筑质量保修信息予以汇总,可以有效引导业主依法维护自身住宅质量保修方面权益和利益。今后,全市建设单位向商品房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,都要向买受人提供该手册。

    手册标明了新房入住后出现质量问题的解决办法。在房屋保修期内,自家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,业主应该对发现的问题查验,如果属于房子本身施工质量问题,可以联系物业单位登记保修。物业处理不积极或推诿扯皮时,业主可依据购房合同约定条款向建设单位提出保修要求。房屋超出质量保修期后,由业主自行处理。

    需要特别提醒,房屋不同部位保修期限是不同的,购房者维权时要密切注意。发生频率较高的屋面防水工程、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、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;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、供冷期,电气管线、给排水管道、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;建筑节能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,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10年。

    如果建设单位对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不及时维修、不履行保修义务,业主可以根据购房合同约定,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正式保修要求。在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的情况下,可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(开发主管部门)投诉。经督促,建设单位仍不履行保修责任,可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物业质量保修金。业主与建设单位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,可依据购房合同相关约定条款提请仲裁部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    据了解,物业质量保证金是建设单位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,作为保修期内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资金。低层和多层建筑为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%、小高层建筑为4%、高层建筑为5%。按照《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》规定,在保修期内,物业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,建设单位经开发主管部门督办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、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,可按有关规定使用保修金。具体操作中,业主、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,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,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。

    收房时重点检查10个部位

    要想最大限度避免使用中出现烦人的质量问题,收房时仔细查验是有效的办法。购房者最好携带尺子、小锤子、手电、测电笔等工具,仔细查验新房的10个部位。如发现质量问题,可要求开发商修好后再交房。

    10个部位包括:墙身、地面及梁、柱构件有无裂缝;地面、精装修瓷砖、地面砖有无空鼓;构件和房间净空尺寸是否偏差较大;墙体、地面是否平整;卫生间、厨房、顶层屋面、外墙外窗有无渗漏痕迹;门窗开启、闭合是否顺畅;洗菜盆、卫生器具排水是否通畅;卫生间地漏附近是否存水;电源插座是否带电;抽气道、烟道及吸排油烟道在做点火试验检查时是否排气畅通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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